产品单价 |
30000.00元/件 |
起订量 |
1件 |
供货总量 |
9999 件 |
发货期限 |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3天内发货 |
名称 |
进口登记证 |
有效期 |
五年 |
发证机构 |
农业部 |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境外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饲料登记范围范围
(0)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1)配合饲料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登记要求及流程
1、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4、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5、申报文件准备完毕后,需把文件提交到农业部进行审批
6、 文件审批合格后,需凭农业部派样通知做样品复检
7. 样品复检合格,农业部签发正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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