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产生的烟道灰,阳极氧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电解槽更换维修产生的大修渣,碳渣是不是属于铝灰?自2019年发布新版危险废物名录(意见稿)以来,铝灰是否列入一直有较大的争议。主要点是铝灰中的高铝含量带来的经济价值和铝灰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矛盾。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之后,2020年下半年基本已确定,铝灰应纳入危险废物名录,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铝灰明确摘选如下: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危险特性 |
309-001-11 | 电解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电解精炼过程中预焙阳 极、碳块及其它碳素制品制造过程烟气处理所 产生的含焦油废物 | T |
336-064-17 | 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 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 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 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 S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 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 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 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 水处理污泥)即阳极氧化工艺污泥 | T |
321-023-48 | 电解铝生产过程电解槽阴极内衬维修、更换产 生的废渣(大修渣) | T |
321-024-48 | 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 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 盐渣和二次铝灰 | T\R |
321-025-48 | 电解铝生产过程产生的炭渣 | T |
321-026-48 | 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 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 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 | T |
321-034-48 | 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 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 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 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 T\R |
铝灰均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
毒性(Toxicity, T)、其中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 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 盐渣和二次铝灰和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 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 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 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具有反应性( Reactivity, R)。
其中有2种铝灰是可以在利用过程豁免的,即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分别是
321-024-48、321-026-48铝灰与铝灰渣,
但是仅仅是利用过程,若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简单的说:部分铝灰仍可自利用或销售,但铝灰的收集,储存,运输过程仍需按危废要求进行管理。
文件虽然是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由于21年以及各地解读原因,至4-5月之后各地才开始启动此项工作,且各地对文件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出现各地执法要求不同的情况,但是终究是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的。
由于作者是从事检测工作并非环境评价工作,全面的处理过程作者无法准确描述,但可以确定的是,各地均对实施利用豁免条例有一条要求:铝灰需要进行全成分分析,其中关注铝、氟、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