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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帜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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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 |
在我们的生活中,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很多相似或者品牌相同的店铺,这类店铺大多都是加盟的方式,而加盟一般都是采取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进行签订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自己特有的性质只能被经营者所支配,继而成立的一种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它的主体资格也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的。那么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不符合主体资格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一、企业以外的主体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款对特许人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即特许人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此处的企业主要指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非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行政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非企业主体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那么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系颁布的行政法规。另外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复函中明确指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非企业作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尽量回归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可以返还的财产应当返还。其次,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履行了,那么在被特许人已经享受到特许人的服务的情况下,有关费用只能折价返还。被特许人使用了特许人的商标、字号,使用了特许人的技术,接受了特许人的培训,那么有关的加盟费、服务费、培训费、技术转让费等需要折价返还。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各自对损失承担的责任。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因特许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特许人虽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被特许人也要尽到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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