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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也有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在前两期已经分析了合同名称、经营资源、特许经营主体和信息披露这几方面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本期,我们再讲讲“两店一年”和“冷静期条款”。
两店一年规定会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但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的这种问题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两店一年的规定,初衷是为了提供一个衡量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源、经营规模是否成熟的一个量化标准,属于管理的强制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的管理规范。所以对特许人来说,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资质,对于能不能签订协议,这个协议有没有效力,不产生一个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这个条件,以及在加盟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不实,比如对于加盟商虚假承诺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那么就可能对加盟商构成欺诈,以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所以对于特许人来说,在进行特许经营时首要是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并在备案完成前,应当注意留存满足相关条件的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具有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是否有单方解除权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一定期限之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在签约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单方解除权,但是单方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属于强制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当事人遵守,也就是说无法排除适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解除权,并且就相应的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期限的长短应当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商业惯例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日期,一般来说,需要看被特许人有无实质性开始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如果一旦开始使用,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能面临丧失解除权。
在特许经营活动实践中,识别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风险点,处理好相关风险点。既可提前规避风险,又避免了后续补救而带来的高昂费用的支出,降低了企业的拓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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